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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积金基数上限(合肥公积金)
来源: 互联网      时间:2023-06-30 17:57:04

1、住房公积金是可以提取的,但是需要员工满足提取条件才可以申请提取。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5、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6、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8、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10、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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