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情介绍】
李女士是某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单位为李女士提供一部工作手机,由于单位怀疑李女士存在“接私活儿”行为,未经过李女士同意查阅该手机,李女士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该行为不合法,遂来电咨询。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因此,手机里的内容作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且对他人与社会无害,是法律所保护的隐私。据此规定,用人单位的确拥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劳动者使用该工作手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的过程中形成的通话,属于个人隐私,员工享有未经本人许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在本案中,单位的行为侵害了李女士的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该公司应当停止侵害李女士的隐私权,同时要向李女士赔礼道歉。
单位在监管过程中如果有查看工作手机数据或者恢复手机数据的必要,笔者认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事先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单位在必要时刻会对工作手机上的数据进行查看。2.及时告知员工注意该条款,做到提示义务。3.需要员工明确同意并签字。做到以上三点用人单位才能合理、合法的查看工作手机,从而更好的在保护员工权利的同时,保障公司的合法利益。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见习人员许正珍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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