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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的张女士看好了一套500多万的房子,最终以280万元搞定-热点
来源: 小青桔社会资讯      时间:2023-03-27 18:20:01

近日,北京的张女士看好了一套500多万的房子,最终以280万元搞定,本以为自己捡了个大便宜,可她说啥都没想到,邻居的一番话让她幡然醒悟,这房子别说280万,就算28万也不想要了。

张大姐的儿子已经到了结婚的年龄,为了给他买一套婚房,张大姐和家人在市场上到处寻找合适的房子。

一天,他们无意中发现了一套价格非常诱人的房子,而且还是在某地铁站附近,这套房子让他们一家人都很兴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张大姐和家人立即前往看房,进入房子后,他们发现房子刚刚粉刷过,看起来也很新,布局也比较合理,一家人都非常喜欢这套房子。

双方商议后,房东金某同意以280万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张大姐。

然而,装修开始后,准儿媳的舅舅过来帮忙监工,他在楼下遇到邻居时就闲聊了几句,邻居听说这套房子要作为婚房使用,都表示了不妥当的意见。

舅舅很困惑,可是邻居们似乎都不愿意多说。

几天后,装修工人发现了一个奇怪的问题,他们正准备重新涂刷墙面,却发现原来的墙皮竟然全部是黑色的。

工人把这个问题告诉了张大姐,张大姐不禁感到有些不祥之兆,于是她就开始向周围的邻居打听。

最终,她发现这套房子曾经发生过火灾,更糟糕的是在这场火灾中,一名男子在主卧驾鹤西去。

张大姐的女儿进一步查询发现,火灾是因为原房主金某的前夫在床上吸烟,不慎引发大火导致其离世的。张大姐找到了原房主金某,问为什么没有告诉她房子曾经发生过火灾的事!金某承认这件事,但她认为这只是一个意外,不存在欺骗张大姐的行为。张大姐和她的家人感到非常愤怒,她们认为金某应该事先告诉她们这个重要的事实,她感到自己被欺骗了。因为这件事让张大姐一家人感到很恐惧,他们不知道自己的儿子和准儿媳是否应该在这样的房子里生活。于是她们决定要求金某退回房款,但金某不同意,她认为自己并没有欺骗张大姐一家人,因为房子的历史记录是公开的,而且在房子的披露材料中也没有规定必须要告知火灾的事。

但张大姐则认为,金某应该对这件事承担相应的责任。

遭到金某的拒绝后,她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对于这件事,我们站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故意隐瞒房屋的缺陷一直是困扰双方的重要问题之一。笔者围绕房东故意隐瞒房屋缺陷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款,对张大姐的情况提出几点建议。

一、房屋隐瞒缺陷问题

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隐瞒缺陷一直是困扰买卖双方的重要问题。对于隐瞒房屋缺陷的认定,法律规定了明确的规则和处理方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如果一方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得一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实现合同目的时遭受重大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主张赔偿。

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隐瞒房屋的缺陷一般分为两类:

1、明知故隐问题:是指房屋的卖方明知房屋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瞒不报,导致房屋买方遭受损失。

2、无知隐瞒问题:指卖方不知道房屋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存在重大事故,但是应该知道的情况下未作出相应的说明,导致房屋买方遭受损失。

对于明知故隐问题,卖方明知房屋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瞒不报,导致房屋买方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无知隐瞒问题,卖方不知道房屋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存在重大事故,但是应该知道的情况下未作出相应的说明,导致房屋买方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房屋买方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承担损失。

二、张大姐的情况是否属于明知故隐问题?

就本案而言,金某明知房子曾经发生过火灾,还有一名男子因此不幸离世,但在与张大姐的交易过程中,没有将这一事实告知张大姐。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金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明知故隐。

三、张大姐的主张是否合理?

答案是肯定的,张大姐提出退房并主张赔偿的请求是合理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应当诚实信用,不得有欺诈行为。

对于金某隐瞒房屋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存在重大事故的情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无法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张大姐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同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规定,卖方在交易中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商品信息,并在交易过程中对商品可能存在的缺陷或者风险告知消费者。

对于卖方故意隐瞒商品缺陷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信息,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受到的损失。

因此,张大姐提出退房并主张赔偿的请求于情于理都站得住脚,金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您认为张大姐要求退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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